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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站是市民政局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,主要职责是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、乞讨人员实行救助,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。国务院颁布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国家民政部发布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,我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,认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。为方便全社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认知,现对我站的工作业务概述如下:
  一、救助管理工作分工
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,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  公安、卫生、交通、铁道、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。 
  二、救助管理工作对象
  《办法》规定,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”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,无亲友投靠,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或者农村五保供养,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。虽有流浪乞讨行为,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,不属于救助对象。
  三、救助管理工作原则
  即坚持自愿求助、无偿救助、离站自由的原则。
  四、救助管理工作程序
  我站严格按照《办法》和《细则》规定,依法行政,规范管理,文明服务。我站实行每天24小时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,并做好受助人员的求助、查核、甄别、救助管理和出站离站等工作。
  (一)求助申请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先到我站进行求助申请,并如实提供本人的真 实情况,填写《求助申请表》。如提供虚假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,按照规定将不予救助。
  我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,及时提供救助,办理接收和入住救助手续;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,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。
  (二)接收入住。求助申请被批准后,需要进行如下工作程序:
  (1)照相存档;
  (2)填写《受助人员登记表》;
  (3)接受安全检查。严禁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内,贵重物品由我站代为保管,待离站时归还;
  (4)保管财物,发放生活用品;
  (5)学习规章制度及入住注意事项;
  (6)入住宿舍。
  (三)救助管理。我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:
  (1)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;
  (2)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;
  (3)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,及时送医院救治;
  (4)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;
  (5)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,提供乘车凭证。
  (四)出站离站。
  受助人员在出站离站时应填写相关表格,办理相关手续。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,视同放弃救助,我站将终止救助。未成 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时,须经我站同意。
  按照规定,我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,一般不超过10天。对已经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离站, 否则,如无正当理由,我站将终止救助。
  五、救助管理电脑系统。
  为使救助管理工作运行得更高效、更顺利,我站与时俱进,艰苦奋斗,先后改建完善东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人员管理系统、受助人员影印系统,从而不断地提高行政管理、救助工作档案信息管理的规范程度、工作效率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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